屬神的旨意和定義

Gary Wilkerson

John Piper寫及他認為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强烈, 具破壞性,且改變文化的判決之一。這小判決於1992年源自最高法院的Anthony Kennedy大法官;他說:「自由的中心就是人對以下下定義的權利:他自己生存的概念,宇宙的意羲, 以及生命的奧祕。」

我們為要持守這理念,就要把神避而不談。

說任何人可對宇宙如何論到他們的生存下定義,且設計自己的身份,就是試圖把神置諸度外,因為給我們下定義的原是衪。「神就照著他的形像創造人,照著神的形像創造他們;他創造了他們,有男有女。」 (1:27).

十八世紀的Alexander MacLaren牧師說:「人想像自己擺脫道德或法律的約束,「為所欲為」,從而炫耀他的自由;但其實顯示他自己受奴役了。自我會看似自由, 但這是一種奴僕身份。意志和良心是為要引導和促使我們, 而且我們必須首先脅迫或靜止它們,以欲念和感官(這些本該順從,而不是下命令的)轄制它們,我們才會犯罪。」

每個人與生俱來都知道神的公義, 公正和真理, 即或我們違背這知識。「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心裏,因為神已經向他們顯明。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然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了解看見,叫人無可推諉。」(1:19-20).

我們的工作是神給我們安排的。「我們是衪所造之物,在基督耶穌裏創造的,為要使我們行善,就是神早已預備好要我們做的。」(2:10).

我們為著永恆的旨意而被建立。「神造萬物,各按其時成為美好,又將永恆安放在世人心裏…」(3:11). 我們從父神得著了神聖的定義, 任務和前途。無論我們心中與任何罪惡搏鬥,也不可忘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