属神的旨意和定义

Gary Wilkerson

John Piper写及他认为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强烈, 具破坏性,且改变文化的判决之一。这小判决於1992年源自最高法院的Anthony Kennedy大法官;他说:「自由的中心就是人对以下下定义的权利:他自己生存的概念,宇宙的意羲, 以及生命的奥祕。」

我们为要持守这理念,就要把神避而不谈。

说任何人可对宇宙如何论到他们的生存下定义,且设计自己的身份,就是试图把神置诸度外,因为给我们下定义的原是衪。「神就照著他的形像创造人,照著神的形像创造他们;他创造了他们,有男有女。」 (1:27).

十八世纪的Alexander MacLaren牧师说:「人想像自己摆脱道德或法律的约束,「为所欲为」,从而炫耀他的自由;但其实显示他自己受奴役了。自我会看似自由, 但这是一种奴僕身份。意志和良心是为要引导和促使我们, 而且我们必须首先胁迫或静止它们,以欲念和感官(这些本该顺从,而不是下命令的)辖制它们,我们才会犯罪。」

每个人与生俱来都知道神的公义, 公正和真理, 即或我们违背这知识。「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显明在人心裏,因为神已经向他们显明。自从造天地以来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虽然眼不能见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了解看见,叫人无可推诿。」(1:19-20).

我们的工作是神给我们安排的。「我们是衪所造之物,在基督耶稣裏创造的,为要使我们行善,就是神早已预备好要我们做的。」(2:10).

我们为著永恒的旨意而被建立。「神造万物,各按其时成为美好,又将永恒安放在世人心裏…」(3:11). 我们从父神得著了神圣的定义, 任务和前途。无论我们心中与任何罪恶搏鬥,也不可忘记。